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呈高发态势,与之关联的“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激增。从出售一张电话卡、出租一个银行账户,到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许多普通人甚至青少年因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成了犯罪链条上的“帮凶”。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主观明知难认定”“情节严重标准模糊”“宽严尺度不统一”等痛点,出台16条细化规则,为打击帮信犯罪划出更清晰的法律红线!
作为深耕刑事辩护与合规领域的专业律所,我们结合《意见》核心内容,为您解读法律风险,助您远离“帮信”陷阱!
一、《意见》核心要点:这些行为可能涉嫌“帮信罪”!
《意见》聚焦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技术支持、跨境协同等高发场景,明确三大关键规则,直接影响你我“钱袋子”与“自由”:
1. 什么是“帮信罪”?这些行为可能“踩雷”!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诈骗、洗钱),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非法软件、解封服务)、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意见》明确“情节严重”标准(直接关涉是否入罪):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3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超30万元;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或单位银行卡/支付账户,且流入资金超30万元;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不论是否本人);
其他严重情节(如为跨境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利用AI技术犯罪等)。
划重点:即使你没直接参与诈骗,只要“卖卡”“租号”“提供技术”且达到上述标准,就可能构成帮信罪!
2. 怎么证明“明知”?这些行为会被“推定明知”!
“主观明知”是认定帮信罪的关键,但实践中常因“我没想帮忙”引发争议。《意见》明确:
若你有以下行为,可能被直接推定“明知他人犯罪”(除非有相反证据):
提供“改号软件”“批量账号切换系统”等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
因涉诈被银行、通信运营商限制服务后,仍继续卖卡/租号;
提前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如谎称“不知对方用途”)。
提醒:别抱侥幸心理!你的“异常操作”可能已被司法机关重点关注。
3. 从宽还是从严?看你的“角色”和“情节”!
《意见》强调“宽严相济”,但以下情形可能被从严惩处:
组织/长期从事“收卡-卖卡”非法活动;
利用未成年人、学生等弱势群体犯罪;
电信、金融从业者利用职务便利犯罪;
跨境提供技术支持或使用AI犯罪;
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罚或判刑(5年内再犯从重)。
以下情形可从宽处理(甚至不起诉/免罚):
被诱骗参与犯罪(如轻信“兼职赚外快”);
参与时间短、获利少;
认罪认罚并配合追查;
未成年人、学生情节轻微(一般不起诉/免罚)。
二、行动建议:守住“三条线”,远离帮信风险!
法律红线:不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无论是否本人);不参与“跑分”“洗钱”“解封犯罪账号”等“兼职”;
警惕异常:若被银行/运营商限制服务(如“断卡”),立即停止相关操作;不轻信“高收益、低门槛”的“网络兼职”;
及时求助:若已涉及类似行为,或收到司法机关通知,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避免因不懂法扩大损失!
后附全文
法发〔202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办案机关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和人民安宁。
2.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3.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
二、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
4.全面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方面。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等规定,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等,予以综合认定。
5.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6.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是指因被帮助的对象众多等原因,难以逐一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7.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8.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犯罪共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9.依法严惩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
(1)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
(2)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
(3)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
(4)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5)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7)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依法把握从宽处罚情形。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
(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3)认罪认罚的;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1.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具有第9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惩处情形的除外。
在校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可以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四、坚持综合治理
12.依法做好行刑衔接。办案机关在办理涉“两卡”案件时,应当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收购、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等的性质、资金流入、转移情况、违法所得情况,以及行为人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行为人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确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被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3.依法落实职业禁止、禁止令。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对于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应当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对行为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电信、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职业禁止、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4.推动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有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落实监督。
15.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办案机关应当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社会环境。
办案机关应当注重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传教育。
五、附则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5年7月22日